(2016)浙0111民特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99号申请人:沃明来。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和平西街19号。代表人:宋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赵丽,浙江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文捍,浙江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沃明来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熊永义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与申请人沃明来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支付申请人沃明来保险理赔款10814元,于2016年5月11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迎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