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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温州市绿源果业有限公司与邱根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绿源果业有限公司,邱根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94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绿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鲁松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雪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邱根发,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绿源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根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60695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9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