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与高密市远大纺织机械配件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密市环境保护局,高密市远大纺织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85行审12号申请人高密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石寿林,局长。被执行人高密市远大纺织机械配件厂。住所地高密市姜庄镇尹家长村。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环罚字(2015)第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高密市环境保护局查明被执行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壹万元罚款。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高环罚字(2015)第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高环罚字(2015)第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高密市远大纺织机械配件厂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高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高环罚字(2015)第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张 义审判员 田绍尊审判员 郝凤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森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