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刑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婷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刑终36号原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婷,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哈密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抓获,同年9月11日被哈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看守所。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新2201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王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王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婷主动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婷撤回上诉。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刑初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玉 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绩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