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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林宏塑料包装厂与上海鹏都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林宏塑料包装厂,上海鹏都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180号原告苏州市林宏塑料包装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圩东。负责人林福根,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岩,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鹏都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2898号2幢78车间。法定代表人陆明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林宏塑料包装厂与被告上海鹏都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林宏塑料包装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林宏塑料包装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林宏塑料包装厂撤回对被告上海鹏都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2元,由原告苏州市林宏塑料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干文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