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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四川勇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勇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61号原告四川勇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号*栋*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夏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翼,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号。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瑶瑶,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强,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号。负责人蒲本科,经理。被告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幢*单元**层。法定代表人赵城。原告四川勇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王 果代理审判员 赵 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晓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