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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2691号原告郭某,工人。委托代理人陈玉庭,射阳县特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彭妩奕书 记 员  朱恒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