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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良忠与董贤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良忠,董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杨良忠,男,汉族,生于1948年11月17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董贤金,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18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杨良忠与董贤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董贤金自愿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杨良忠的房屋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恢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