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民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怀俊、马凤仙等与明道飞、明某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怀俊,马凤仙,明道飞,明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怀俊,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凤仙,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明道飞,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明某。再审申请人马怀俊、马凤仙因与被申请人明道飞、明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马怀俊、马凤仙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马怀俊、马凤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怀俊、马凤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隆蓁蓁代理审判员 魏扬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