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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许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881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李世辉,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宇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辉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当日,被告黄某和介绍人向原告索取彩礼钱25000.00元,当日拿钱后被告黄某和介绍人不辞而别,其后原告按照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大冶市某村,被告托他人向原告退了20000.00元,再其后杳无音讯,原告联系不上被告,被告家人也不告知其下落,导致原告无法通过民政局和被告协商离婚,也导致原告不能和他人组织家庭。在此6年多的时间里,原告为此苦恼不已,也在多方打听其下落。2014年期间,原告通过公安局打探到被告黄某于2009年9月期间因诈骗罪被判刑四年零三个月,被告黄某现已刑满出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黄某辩称,我与原告许某于××××年××月××日领证后,双方没有同居生活,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当日,被告黄某和介绍人向原告索取彩礼25000.00元后,不辞而别。后原告按照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大冶市某村,被告托他人向原告退还20000.00元。事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直至2014年,原告得知被告黄某于2009年9月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现被告黄某现已刑满出狱。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仅三天领取结婚证,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同居生活,且被告黄某因诈骗罪被判刑四年零三个月,双方没有任何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的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宇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