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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甄丽珍与盱眙县天宝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丽珍,盱眙县天宝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604号原告甄丽珍。被告盱眙县天宝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十里营大街翡翠湾售楼部。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丽珍与被告盱眙县天宝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甄丽珍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