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从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从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376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忠、李承轩,该公司职员。被告孙从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以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科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