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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新辉、刘红艳、张宏鑫、马巧、张新强、乔美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陈新辉,刘红艳,张宏鑫,马巧,张新强,乔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驻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权县卫,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新辉,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沟北村*组。被执行人刘红艳,女,汉族,1988年4月8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南陵村*组。被执行人张宏鑫,男,汉族,1983年3月6日生,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姚村**组。被执行人马巧,女,汉族,1983年3月19日生,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姚村**组,系被执行人张宏鑫之妻。被执行人张新强,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生,住富平县杜村镇姚村**组。被执行人乔美莉,女,汉族,1985年12月12日生,住富平县杜村镇姚村**组,系被执行人张新强之妻。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新辉、刘红艳、张宏鑫、马巧、张新强、乔美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执184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