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陶冶与曹见、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冶,曹见,孟民,白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668号原告:陶冶,男,汉族。被告:曹见,男,汉族。被告:孟民,女,汉族。被告:白福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冶诉被告曹见、孟民、白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冶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冶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陶冶承担。审 判 长 胡 波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