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0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人民政府与李长秀,陈珍航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人民政府,李长秀,陈珍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168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街上,组织机构代码71164369-4。法定代表人彭永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谭红,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一,该政府职工。被告李长秀,女,1974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石柱县。被告陈珍航,男,1972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石柱县。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长秀、陈珍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宏伟独任���判,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财产保全费60.00元,合计8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晓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