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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史耀东与赵留现、苏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耀东,赵留现,苏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928号原告史耀东,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留现,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松林,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耀东诉被告赵留现、苏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耀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6元,减半收取54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