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史耀东与赵留现、苏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耀东,赵留现,苏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928号原告史耀东,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留现,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松林,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耀东诉被告赵留现、苏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耀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6元,减半收取54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