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88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沈跃进,南通市通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复梅,南通市通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