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诉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骆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83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骆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诉被告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剑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维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