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执冻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亢进文与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进文,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冻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亢进文,男。被执行人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亢永利,职务: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保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村委会财产实行村财乡管,其财产由涞源县某某乡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涞源县某某乡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所有的除专项资金外的存款6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自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