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藏迁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藏迁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169号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湖心东路盛世华庭怡园商办综合楼物业用房415-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3006039C(1-1)。法定代表人:刘来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锴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藏迁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藏迁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侯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