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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裁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晓冉与张海军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冉,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裁字第053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冉,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军拥有新郑市新建路丽水华庭3号楼11层1102房产(证号:10010053)。被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以(2014)新民初第10号裁定书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张海军拥有位于新郑市新建路丽水华庭3号楼11层1102房产(证号:10010053)。被执行人张海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四月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