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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167号曾来达与朱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来达,朱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1167号原告曾来达,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916。被告朱伟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现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913。原告曾来达诉被告朱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宗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曾来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伟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来达诉称,2014年6月,被告以老家突遇困难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74000元,并承诺于同年8月底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偿还。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4000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借条》证明其主张。被告朱伟超未作答辩和举证,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合意,原告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曾来达要求被告朱伟超归还借款74000元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伟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伟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来达归还借款74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825元,由被告朱伟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宗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婉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