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天池镇陶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5年11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1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本村村民郑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的1339公斤烟叶,价值15981元。由郑某将烟叶拉至许昌市襄县销售,得款24233元。2015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渑池县果园乡杜寺村烟农武红伟家,非法收购烟叶1580余公斤,价值36505元,10月12日凌晨,烟叶拉至渑池县天池镇南昌村路口附近时,被渑池县烟草专卖局烟草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另查明,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主动退缴公安机关违法所得242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芮某、陈某、郑某等人的证言,渑池县烟草局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及破案报告,银行代收没收杨某非法所得凭证,被告人杨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4233元,均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认罪悔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群光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