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叶福堂与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福堂,张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773号原告叶福堂,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旭、石利欣,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伟,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福堂与被告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福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福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福堂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季兴猛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