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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叶福堂与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福堂,张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773号原告叶福堂,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旭、石利欣,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伟,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福堂与被告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福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福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福堂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季兴猛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