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娟、江苏佳远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江苏佳远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31号原告陈娟。原告江苏佳远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0286-5,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前堡村。法定代表人王小芳,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旭玲、丁海月,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491476-1,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十层。法定代表人陈伟。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82975-8,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南侧鸿杨华庭4幢118号。负责人冯学珠。被告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82169-3,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日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江苏佳远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江苏佳远高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州冠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