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13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该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为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某省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司��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