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史洪江与祝春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洪江,祝和平,祝春成,祝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史洪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祝和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祝春成,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祝春红,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