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书均与马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均,马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均。被执行人马升。申请执行人李书均与被执行人马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开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一、被告马升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书均借款本金、利息共计9万元。二、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因被执行人马升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书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经申请人同意,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 涛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