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肖国芝与查玉兴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芝,查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肖国芝,女,汉族,1949年10月5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查玉兴,男,汉族,1940年10月7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肖国芝与查玉兴扶养费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2010)安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到庭缴纳案件执行款1000.00元,上述款项现已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传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