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01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祖芳与夏望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芳,夏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165-2号申请执行人:王祖芳。被执行人:夏望海。申请执行人王祖芳与被执行人夏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长民一初字第012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夏望海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茨河路9号君尚.金谷园3幢801室房产。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夏望海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茨河路9号君尚.金谷园3幢801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庐1300342**)予以继续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