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州汇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吴坤、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汇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坤,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商初字第933号原告苏州汇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陈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正华、杨鑫,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坤。被告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5A4。法定代表人吴坤。原告苏州汇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汇润商务公司)与被告吴坤、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士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原由代理审判员钱建平独任审理,后因工作调动关系依法变更为由代理审判员王伟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3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坤、苏州士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汇润商务公司诉称,2013年11月14日,其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吴坤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被告苏州士奥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11月15日,其向被告吴坤发放了2000000元借款。然,被告吴坤逾期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苏州士奥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经其多次催讨后,仍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吴坤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1月2日的利息为727000元,此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5140元;被告苏州士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吴坤承担其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5140元的诉请,并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吴坤支付其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的利息720000元及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被告吴坤、苏州士奥公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原告苏州汇润商务公司(甲方、出借人)与被告吴坤(乙方、借款人)、被告苏州士奥公司(丙方、保证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吴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付清本息。被告苏州士奥公司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苏州汇润商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11月15日,原告苏州汇润商务公司通过转账支票向被告吴坤交付借款200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转账支票存根、苏州银行补充专用凭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转账支票存根、苏州银行补充专用凭证,结合原告庭审陈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被告吴坤于2013年3月15日向原告苏州汇润商务公司借款2000000元的事实。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18%计算的借期内利息。鉴于原、被告双方对逾期还款利率未作约定,故原告按双方借期内利率18%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吴坤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的利息720000元、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苏州士奥公司为被告吴坤的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苏州士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吴坤、苏州士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汇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的利息720000元、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账号:52×××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69元,由被告被告吴坤、苏州士奥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