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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217号之二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昊晟铁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昊晟铁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217号之二2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昊晟铁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周朝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张远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边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4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清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