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302号原告范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