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祥与武汉市黄陂区莹俏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武汉市黄陂区莹俏服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503号原告张祥。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莹俏服装厂,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工业园*栋*层*号。经营者陈翠红。原告张祥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莹俏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祥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张祥负担。审判员 陈大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