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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祥与武汉市黄陂区莹俏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武汉市黄陂区莹俏服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503号原告张祥。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莹俏服装厂,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工业园*栋*层*号。经营者陈翠红。原告张祥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莹俏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祥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张祥负担。审判员  陈大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