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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山东省鑫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青岛青岛城阳华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纪江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鑫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青岛青岛城阳华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纪江伟,纪玉和,青岛市城阳区海林绿化有限公司,纪家聚,纪家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039号原告山东省鑫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光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青岛城阳华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村。法定代表人纪江伟,该公司经理。被告纪江伟,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纪玉和,男,194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海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北曲前村。法定代表人纪家聚,该公司经理。被告纪家聚,男,194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纪家霑,男,195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山东省鑫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岛城阳华东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被告纪江伟、被告纪玉和、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海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纪家聚、被告纪家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存在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省鑫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德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