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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熊强诉严伟、沈全元、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强,严伟,沈全元,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熊强,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伟,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全元,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军,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熊强诉被执行人严伟、沈全元、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严伟、沈全元、文军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熊强借款本金50000元,负担诉讼费及公告费161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7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严伟、沈全元、文军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228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严伟、沈全元、文军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