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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有正、马阿西言、马赛二吉、周哈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有正,马阿西言,马赛二吉,周哈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328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有正,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永靖县王台镇阳山村一社***号。被告马阿西言,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永靖县王台镇阳山村一社***号。被告马赛二吉,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永靖县王台镇阳山村一社***号。被告周哈白,女,1972年5月4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永靖县王台镇阳山村一社***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有正、马阿西言、马赛二吉、周哈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6元,减半收取4783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严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