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景运与闫文革、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运,闫文革,刘中华,刘功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运,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闫文革,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中华,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功先,男,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景运申请执行闫文革、刘中华、刘功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文革、刘中华、刘功先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景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代理审判员 李笃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