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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3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晓玉与蒋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初22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