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3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晓玉与蒋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初22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