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法定代表人白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甲6号。法定代表人郭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155号裁决,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保修款的相应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二万七千二百二十元三角三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延期返还保修金的损失的相应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零九十五元三角四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八十五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高春晖执行员 潘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