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金海善与乐都区瞿昙镇中心村村委会、金天寿、金得存、丁发海、裴来顺、丁元林、丁友善、张尕三、金文奎、丁发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海善,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金天寿,金得存,丁发海,裴来顺,丁元林,丁友善,张尕三,金文奎,丁发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民终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海善,男,汉族,生于1947年7月13日,海东市乐都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乐都区瞿昙��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保善,该村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天寿,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10月26日,海东市乐都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得存,男,汉族,现年33岁,海东市乐都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发海,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4月7日,海东市乐都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来顺,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8月15日,海东市乐都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元林,男,汉族,现年47岁,海东市乐都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友善,男,汉族,现年44岁,海东市乐都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尕三,女,汉族,现年48岁,海东市乐都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文奎,男,汉族,现年38岁,海东市乐都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发财,男,汉族,现年45岁,海东市乐都区人。上诉人金海善因与被上诉人乐都区瞿昙镇中心村村委会、金天寿、金得存、丁发海、裴来顺、丁元林、丁友善、张尕三、金文奎、丁发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海善,被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丁保善,被上诉人金天寿、丁发海、裴来顺、丁元林、金文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金得存、丁友善、张尕三、丁发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争点是村集体将属于本集体村民的承包地收回后发包给第三人的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但原审法院对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收回金海善的土地后发包给第三人的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未依法进行审理,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金海善。审判长 霍成伯审判员 贾 新审判员 马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冶海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