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执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英生与邓小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生,邓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执字第02143号申请执行人陈英生,男,生于1962年2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邓小华,男,生于1985年7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英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4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小华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英生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16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朋友周勇到本院为被执行人垫付了2万元执行案款后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4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4万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昌渊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