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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撤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文艳与福州凯盛合力叉车有限公司、优嘉力叉车(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艳,福州凯盛合力叉车有限公司,优嘉力叉车(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撤字第4号原告陈文艳,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皮慧英、黄凌志,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凯盛合力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24号富华家园1号楼04店面。法定代表人陈必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敬、李佳丽,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优嘉力叉车(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卧云路158号。法定代表人严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金瑞,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艳与被告福州凯盛合力叉车有限公司、优嘉力叉车(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撤诉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陈文艳负担。审 判 长  吴灵婧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瞿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