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裁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史付民与王桂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付民,王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史付民,男,194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桂红,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3)新执裁字第7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桂红所有的豫AP**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该案件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桂红所有的豫AP**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