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化顶诉被告肖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化顶,肖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056号原告:沈化顶,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王爱民,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飞,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王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化顶诉被告肖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化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庆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