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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焕忠,孙臣,陈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忠,陈庆红,孙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953号原告:陈焕忠,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陈庆红,女。被告:孙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焕忠诉被告陈庆红、孙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焕忠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焕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陈焕忠负担62.5元,余款62.5元退回原告陈焕忠。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