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苗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汉族。苗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偿款等共计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3执恢19案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