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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蔡淑英对周光照、周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淑英,周光照,周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32号申请人:蔡淑英被申请人:周光照被申请人:周乔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收到蔡淑英申请,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父母生前所有砖瓦结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对金杯车一辆、蔡花筛选机一台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二被申请人父母(周永福、赵艳华)生前所有的砖瓦结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二被申请人父母生前所有的金杯车一辆及蔡花筛选机一台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有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案件,而申请人没有及时告知本院,则本院视为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立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