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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渭源县某某人民政府因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3执21号申请保全人渭源县某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乡长。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干部,系该单位司法所所长。被保全人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申请保全人渭源县某某人民政府因与被保全人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作出(2016)甘1123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李某某银行账户的存款5000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某某在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账户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