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诉刘平、刘新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刘平,刘新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被执行人刘平,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新钊,男,194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平、刘新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5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郴郴、江飞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剩余借款本息15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56元,执行费37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平、刘新钊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6040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眺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